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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6/08/11 | 發言時間 | 16:49:08 |
| 發言人 | 黃旭仁(執行長) | 發言人職稱 | 執行長 | 發言人電話 | 2641-5398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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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 11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08/11 |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並擬授權由董事長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
決定之。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五點
九六七一六一,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實際授予認股權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由董事會訂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497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497,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497,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4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但
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公司得於離職當日即予以收回並註銷。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調職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核准後,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
恢復。未具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
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部份即失效,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或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股數及價格不予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並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間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未於繳款期間內
繳足股款,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收足股款後,本公司股務單位將員工姓名及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
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每季至少向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六)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修正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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